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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中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注册地点、财政年

1.1 本协会名称为奥地利中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本协会注册地点位于维也纳。协会可于奥地利境内或中国设立分 支机构。

1.3 本协会应以协会形式注册。

1.4 本协会财政年度为日历年度。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2.1 本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宗旨是代表在奥中资企业和机构的利益, 促进中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奥的发展,加强与中奥两国政 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和融合、深化 双边经贸关系作出重要贡献,并促进协会会员及其雇员融入奥地 利社会和文化生活。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为本协会监护人。

2.3 协会通过开展以下任务实现其宗旨:

-与中奥两国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参加政府部门、协会和各 类组织举办的活动;

-举办有关经济、法律、历史和文化等领域的信息发布会和讲座等 活动;

-组织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和奥地利政治、经济、文化、 科技界人士的交流活动;

-收集整理奥地利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信息资料,为协会成员开展 与奥地利伙伴合作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中国企业赴奥开展 互利合作;

-向奥地利公众全面介绍关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情况, 并传递有关中国在奥投资的信息,增进相互理解和互信。

2.4 本协会资金仅限根据协会决议用于完成章程中规定的协会宗旨 及任务。协会成员退出协会时不享受任何申请协会资金的权利。 任何人不能通过与协会宗旨和任务不符的活动谋求私利或不当 利益。

第三章 会员资格

3.1 本协会实行自愿会员制。会员须认可协会章程。

3.2 本协会正式会员包括: a)中资机构在奥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 b)根据两国互免协议无需注册的中资企业。 此外在奥各地成立的中资企业协会和非盈利机构亦可作为本协会 的正式会员。

3.3 中奥两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部门、经济促进机构及企业可以成为 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3.4 入会需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结果不得申诉。会员退出协

会需在该财年度结束的 3 个月前向理事会提交书面通知。 3.5 在以下情况下理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取消会员资格:

a)违反协会宗旨、多次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 b)延迟两个月支付会员会费并在书面警告下依然没有支付会费的 会员。 决议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会员并陈诉理由。拟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 员可以在收到决议的四个星期内向全体大会提出异议。全体大会 以简单多数做出最终决定。该拟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应被邀请 参加并旁听全体大会。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4.1 协会会员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会员有权享受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支持。协会可以代表 和支持反映总体利益的企业诉求。

4.2 正式会员有权参加全体大会并拥有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位正式会 员拥有一票。荣誉会员可以顾问身份出席全体大会。

4.3 会员有义务支持协会完成其职责并遵守协会决议。

4.4 正式会员需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缴纳期限经理事会申请由全体 大会根据简单多数决定。荣誉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第五章 协会组织机构

本协会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大会(第六章)、理事会(第七章)、秘书处

(第八章)和审计(第十章)。

第六章 全体大会

6.1 全体大会即 2002 年《协会法》中规定的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 最高组织机构。

6.2 全体大会确定本协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决定重大问题。全体大会 主要职责包括:

  1.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单位
  2. 对本协会的现状及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c.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e. 决议免除理事会及管理
  4. 通过会费标准(未包含在本章程中) g. 通过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5. 决议新增的或终止本协会的有关职责 i. 决议章程的修订和本协会的解散

6.3 全体大会可以做出决定,聘请一个或多个外部审计单位审核协会 的收入和支出(年度财务报告)。

6.4 全体大会通常由协会主席主持,在其不能出席全体大会的情况下, 由到场理事会成员选举一位理事会成员主持大会。

6.5 全体大会的召开需由主席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 4 个星期通知会 员,并同时附上会议议程。全体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如需召

开特别全体大会,应由不少于 10%会员或由理事会提出申请。特 别全体大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请 5 周内举行。

6.6 按规定召开的全体大会具有决议权,与到会会员数量无关。

6.7 在法律和章程没有特别规定需绝对多数制的情况下,全体大会决 议采取简单多数表决制。弃权票不计算在内。不能到会的会员可 通过邮寄等方式表决。

6.8 大会决议应记录在案并由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

第七章 理事会

7.1 理事会由总数为单数、不超过9家的理事单位组成。主席单位由 理事单位推荐,经全体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对协会的所有事项 负责,法律或者本章程规定由其他机构负责的除外。

7.2 理事会成员均自愿义务行事。

7.3 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任期至新一届理事会任命时结束。如果理 事会成员提前退出理事会,理事会有权利选举协会成员暂代理事 一职,直到全体大会选出新的理事。

7.4 理事会成员为法人,由其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代表人代表 其在理事会行使其职责。

7.5 理事会对协会的原则和现状进行商议和决策。他们决定章程和全 体大会决议中规定的任务。

7.6 主席单位任期一年,可连任。

7.7 理事会会议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由协会主席召集。会议必须提前两个星期通知成员。当至少半数理事会成员出席会议时,理事 会会议有权作出决议。

7.8 当至少半数会员参与决议过程时,理事会决议在会议期间可以采 用书面、电话以及其通过他电子通讯工具的方式达成。决议采取 简单多数表决制,理事会会员持同等票数。

7.9 理事会决议应记录在案并由协会主席签字。

7.10 协会主席对外代表协会。协会书面文本需协会主席及文本记录 人签字后生效,财务文本(如资产处置)需协会主席及出纳签字 后生效。协会理事会成员与协会之间的法律事务需另一理事会成 员核准。

7.11 协会主席如有不便时职位由其代理人担任。

第八章 秘书处

8.1 为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理事会可特设成立秘书处以筹备并执行协 会决议,并赋予秘书处完成章程第二章规定的协会任务的权利。

8.2 协会理事会在 8.1 条款的框架内可授权秘书处代表处理协会的 经济事务、行政事务和人事事务。详情由理事会决策。

8.3 理事会成员可邀请秘书处人员出席其会议。

8.4 理事会可以制定秘书处工作规则。

第九章 顾问委员会

如设立顾问委员会,则其可为所有重要问题提供咨询。顾问委员会应

由中国以及欧洲经济政治界代表及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章 审计

审计人员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任。审计人员负责审 查协会的财务控制和审查账目是否合规,资金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合理 使用。理事会需向审计人员提交必要的文件并告知有关信息。审计人 员需向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和协会的解散     

11.1 全体大会具有修改和废除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协会职责以及解 散协会的权力。修改和废除章程的有关条款、修改协会职责以及 解散协会的建议应在全体大会召开 1 个月前通知具有表决权的 正式会员。对章程条款的修改和废除、修改协会职责以及解散协 会,需四分之三具有表决权的与会会员同意。

11.2 对章程条款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可由理事会进行决议,但相关决 议须在下届全体大会表决通过。

11.3 协会解散时,如全体大会没有指定其他人选,则主席单位可单 独负责清算工作。协会解散后,其协会全部资产转交给与本协会 有相同或相似目的且含有中国会员的协会组织,协会同时规定该 资产仅可用于本章程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的宗旨和任务。

第十二章 仲裁委员会

12.1 协会内部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所有协会内部产生的争端进行调 解。该仲裁委员会即2002年版《协会法》中定义的“调解机构” 而非《民事诉讼法》第577条中规定的仲裁法庭。

12.2 仲裁委员会由三位协会会员组成。其组成规则如下,争端一方 向理事会书面申请由某协会会员担任其仲裁人,理事会在7天内 通知另一争端方于14天内委任其仲裁人。委任后7天内理事会通 知双方仲裁人在14天内选择第三位协会会员作为仲裁长。三位仲 裁方投票具有同等效力。除全体大会外,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为 与争端相关的协会机构成员。

12.3 全体仲裁委员会在出席并倾听仲裁双方的诉求后以简单多数作 出仲裁裁定。仲裁结果公允并在协会内具有终审效力。